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工作状态 >> 正文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第13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07     作者:     点击: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第13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活动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周)。推普周活动已成功举办了12届,在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促进全社会增强语言规范意识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2010年9月12—18日是第13届推普周,各行业系统、各地方应继续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在创新活动形式、扩大宣传效果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为搞好本届推普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认同传承,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涉及国家核心利益的战略举措,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建设、推广、监管、服务”的工作原则,努力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国家综合实力,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宣传主题

本届推普周宣传主题为: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三、主要活动内容和形式

1.广泛发动群众,提高宣传效力。今年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推普周活动主要应围绕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开展。继续依托学校、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等重点领域,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群众,组织开展具有行业或地方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本届推普周开始,各级各类学校每年都要开展“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宣传、培训、实践活动,使广大学生树立牢固的依法、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

2.突出宣传主题,带动活动开展。推普周期间,以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主题,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将召开视频会议,邀请相关部门、组织和部分省(区、市),介绍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建立语言文字依法管理长效机制,以及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关注语言文字热点、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并贴近百姓生活的做法和经验,推动语言文字工作的均衡、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各地区和各行业系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自主开展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3.结合经典诵读,推动纵深发展。推普工作重心要由城市向农村转移,并进一步加大向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的力度。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大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力度。在做好依法、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培养工作的基础上,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中华诵·经典诵、写、讲”进校园、进课堂试点工作。通过诵读、书写、聆听传统经典诗文,使青少年熟悉亲近经典、热爱传统文化,对青少年的养成教育、爱国情感培养发挥潜移默化的作用,切实发挥学校传承中华文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主战场的作用。在教授、学习经典的过程中,广大师生不断提升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水平。

4.加强领导协调,注重形式创新。各地要加强对推普周工作的领导,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在活动策划与部署时,应充分利用好推普周这个已形成品牌效应的宣传平台,发挥推普周宣传的整合引领作用,注重与语言文字日常宣传、常规工作的衔接与融合,不断提升社会影响力。在活动形式上,要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注重宣传的内涵和实效。

四、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1.推普周期间,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将继续印发推普周宣传画,制作并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播放推广普通话公益广告。各省(区、市)和各系统也可借助社会支持、利用自有条件自行制作相关宣传品,多渠道、多方位开展宣传,进一步增强推普周活动的宣传声势和社会效果。

2.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在广泛征求宣传、教育、人事、文化、广电、共青团、少先队等部门、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推普周活动方案,请于6月15日前将活动方案报送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地的活动方案确定今年的推普周重点城市和重点行业系统,推普周期间,还将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巡视、观摩、检查。

3.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请于9月30日前将第13届推普周活动总结报送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活动特色突出、宣传效果显著的省(区、市),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4.军队各级政治机关,要结合实际,制订推普周活动方案,开展切实有效的宣传活动,并对宣传活动及成效进行总结。活动方案及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总政治部宣传部。

5.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 人:教育部语用司 郝阿庆、周道娟

联系电话:010-66097038,66097030;传真:66096681

电子邮箱:tuipuchu@moe.edu.cn,zonghc@moe.edu.cn。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版权所有 © 闽南师范大学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县前直街36号  邮编:363000
技术支持: 闽南师范大学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