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证福建省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认定工作的质量,根据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开展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语〔2007〕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推荐的市级示范校;直接申报省级示范校的省部属高校。
(二)认定内容:《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指标项。
(三)认定分工:省教育厅、省语委负责认定省级示范校;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指导本辖区各申报学校开展自查,并做好省级示范校的推荐工作。
(一)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组织各申报学校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检查,按照要求改进工作,形成自查报告。
(二)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汇总所在申报学校材料后签署意见,上报省教育厅、省语委;省部属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省语委递交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省教育厅、省语委根据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以及有关省部属高校提出的申请,审阅自查报告,研究确定认定工作安排。
(四)省教育厅、省语委组织专家组,审阅申报材料并赴有关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查,提出认定意见。
(五)申报材料印证及实地考查结束后一周内,专家组将认定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省语委。
(六)省教育厅、省语委对专家组的操作程序和所提出的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公布认定结果。
(一)专家组的组成:专家组组长由省级有关部门领导担任;专家组成员包括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语言文字专家、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二)操作方式:采取材料印证、定点检查的方式进行。
1.印证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以及各申报学校递交的书面材料。
3.定点检查确定申报的市级示范校(适当兼顾不同类型学校)。
1.听取申报学校关于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情况汇报。
2.查阅《标准》“评估依据”部分规定的文件、资料等。具体为:查阅学校相关文件与制度、计划与总结;抽查学校上年度公文(含查公文印章);抽查本年度校报、校刊;抽查校领导公务用名片;查阅教师、教辅人员、相关专业学生普通话培训及测试档案等语言文字工作资料;抽查不同学科教师教案;抽查中小学生作文本、大学生课程论文或毕业论文,并查看教师批改用字情况;抽查上学期期末考试试卷。
3.与学校有关人员(语文教师、非语文教师、其他教职工、学生等)进行座谈并安排问卷调查。
4.按照《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查看。具体为:检查校名牌、标志牌、标语、指示牌、电子屏幕、校园网、墙报、板报、宣传栏的用字;随机听课,同时检查教学用语、校园用语、多媒体教学用字和板书。
5.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认定报告。
6.将认定意见向相关市教育局、市语委及高校进行反馈,将认定工作情况及认定意见向省教育厅、省语委进行汇报。
省教育厅、省语委将于认定后的一年内,抽取部分已获得省级示范校称号的学校进行复审。对明显退步、达不到标准的学校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将撤销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