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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师范学院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0-04-13     作者:     点击:

漳州师范学院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落实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精神,实现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目标,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开展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漳州师范学院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形成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使之与精神文明建设、大学生素质教育和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有机结合,当好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表率,特作如下规定:

1、师生在教学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师生员工在工作、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也须使用普通话。

2、校内标牌、指示牌、标语(牌)、印章,各类橱窗宣传栏、张贴物、布告、课堂板书,以及各种活动的会标等用字规范。

3、校内公文,学校出版的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学校自制的奖状、证书、招生广告(简章)、系(处)以上干部名片,以及各种宣传资料等用字规范。

4、各系(处)要有专人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整治与监督工作。

5、不定期举办若干语言文字规范化师生知识竞赛、专题讲座,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

6、积极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周”活动,布置校园“推普”宣传环境,创设推普宣传氛围。

7、将普通话作为教学用语、 “板书”必须规范用字的要求纳入教学考核;各部门语言文字整治工作与部门年度考核挂钩。

8、将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和录用的内容、条件,在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评定职称中,普通话合格要列入必备条件之一。

漳州师范学院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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