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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28     作者:     点击:

关于开展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教语〔2007〕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各高等学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精神,根据省教育厅、省语委于2005年6月发出的《关于开展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闽教语〔2005〕3号)安排,决定今年进行首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示范校评估申报程序

在各设区市组织开展市级示范校评估认定的基础上,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提出省级示范校的评估申报;省部属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提出省级示范校的评估申报。

二、省级示范校分类

省级示范校分为四类:幼儿园类、小学类、普通中学和中职类、高校类。

三、省级示范校申报、评估时间

1.申报时间:2007年6月15日前。拟申报的学校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写省级示范校申报表(附件1),各设区市语委办应填写好申报省级示范校情况汇总表(附件2),省部属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提出申报,填写省级示范校申报表(附件1),以上材料应于2007年6月15日前上报省语委办(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邮编:350003,传真电话:0591——87812256)。

2.评估时间:2007年6月——11月。2007年底前评选出我省首批省级示范校,以后每两年评估认定一次。

四、省级示范校评估认定办法

1.各设区市在申报省级示范校前,要认真开展市级示范校的评选工作。未开展市级示范校评定的市,暂不参加省级示范校申报。

2.省级示范校认定工作将采取实地考查的方法。在审查各地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省语委将组织评估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查。评估组由教育行政部门干部、语言文字专家、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组成。评估组依据《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各项指标要求,检查有关文件资料、组织部分师生座谈、听课、实地查看和问卷调查,并提出认定意见。省教育厅、省语委将向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和高校反馈评估认定意见。

3.经评估,申报学校总得分不低于90分的,由省教育厅、省语委授予省级示范校称号,并颁发证书和认证铜牌。

4.国家级示范校由省教育厅、省语委在省级示范校评选后,向教育部、国家语委提出申报。

五、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和各高等学校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学校的工作规划和议事日程,把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落实措施,在积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中,要认真组织,严格按照《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做好市级示范校的评选和省级示范校的申报工作,同时要兼顾各类示范校的合理分布。

示范校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命名的示范校应是公认的先进典型。示范校不搞终身制,省教育厅、省语委将对已命名的省级示范校进行不定期的复查或抽查,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命名后明显退步的,将撤销其省级示范校称号。

附件:1.2007年福建省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2.2007年各市申报福建省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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